四川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件精神,为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能,协助政府整顿规范和培育四川省建筑机械设备、模架租赁市场,发挥行业协会行业管理与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使散、乱的租赁行为纳入正规管理渠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式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模架机具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立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筑业协会设备材料和防水工程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各类建筑机械设备、模架等机具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的管理和规定。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中承租所用的建筑机械设备、模架机具。
第七条 凡外省入川从事建筑机械设备模架机具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需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的“行业确认书”,到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办理登记。
第二章 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
第八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模架租赁活动的下列企业,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
(一)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二)从事模板、脚手架租赁的企业;
(三)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中,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和模架租赁活动的所属分支机构。
第九条 行业确认按企业租赁经营区域划分为:本省行业确认和出省行业确认。
第十条 四川省地区进行行业确认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建筑机械租赁企业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总价不少于200万元并不少于10台(套)或不低于400千瓦;
4、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建筑机械设备和维修保养基地和相应的检测设备;
5、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10人;
6、起重机械安拆、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四川省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
7、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和分包企业
1、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
3、拥有钢管、扣件、模板和各类脚手架100万元以上;
4、具有满足租赁的维修保养基地;
5、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的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0人;
6、拥有必备的检测验收仪器;
7、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出川进行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人;
(六)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八)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九)出川企业经本协会初审,报中建协批准后颁发行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
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4、租赁机械设备基本情况,即台数、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安拆方案、机械设备检测报告等资料;
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二)模板、脚手架租赁企业
1、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模板、脚手架等产品检测报告。
4、租赁模架基本情况,资产总量、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批次检验报告;
5、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人员和工人持证情况、管理制度、租赁合同等。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行业确认的程序:
(一)四川省内行业确认: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建筑业
协会设备材料和防水工程分会初审,由分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在四川建设厅网和四川建设网上公示,符合条件的分会颁发行业确认书,同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二)出省行业确认:分会负责受理出省企业的申报材料,上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核,颁发行业确认书。出省企业须到分会办理出省证明。
(三)外省进川开展租赁的企业须到分会办理登记,并严格遵守中国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确认的相关规定。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行业确认书分正、副本,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分会的行业确认工作,要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分会受理相关投诉。
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活动。其行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模架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设备模架故障及时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机械设备模架安全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
(二)用户评价:承租方对企业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投诉情况。分会组织建筑业企业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抽查。
(三)社会评价: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等措施;受表彰或受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评价或认证情况。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分会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三)对违规企业,由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在分会网站http://sbcl.sccin.com.cn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模架、机具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证实的;
(三)出租方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四)降低出租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十九条 四川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制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租赁企业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出租起重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建设厅《起重设备装拆与使用人员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承租企业不得违章指挥。如因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事故,承租方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台班租赁费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经查处,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严肃处理,撤回 “行业确认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租赁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制定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书;
(二)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机械租赁活动和各类租赁企业);
(三)专用条款:按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以及模架等分类。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分会网站为核心的全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筑施工机械、模板等施工机具租赁行业确认结果;
(二)租赁企业违规处理以及收回行业确认书情况;
(三)提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供求信息及租赁价格行情;
(四)提供法律、技术等咨询服务;
(五)推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
实现分会网与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网、会员单位网站的链接,或建立会员网页,以增强行业信息交流,为租赁双方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