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工作办法
(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Machinery Management and Rental Branch,缩写:CCLA。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与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为规范全国建筑机械租赁市场,促进全国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1号富成大厦705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研究国内外建筑机械管理、使用及租赁方面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发展。
(三)组织制订建筑机械租赁市场规则,规范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行为,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
(四)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进行全国性的设备租赁与调剂服务活动;增进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
(六)为会员提供工程建设信息、建筑机械租赁需求信息;提供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承办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分会的会员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本分会的会员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章程;
(二)拥护本分会的工作办法;
(三)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四)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有关规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负责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收取会员会费。本分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协会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1年6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